中泰红牛之争再起波澜,随着双方开撕,比以往强度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自11月14日以来,网上涌现大量自媒体文章,称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泰国华彬)与红牛维他命(泰国)饮料有限公司(泰国红牛)关于在中国注册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或“中国红牛”)控股股东及经营期限问题纠纷的判决书披露,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泰国华彬请求变更股权的诉求。
事实上,这些文章非常不严谨,或者是故意不严谨,甚至是在误导舆论。
在这份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9)中最高法商初7号),泰国华彬提请的诉请是:泰国红牛持有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判令红牛合资公司将登记于泰国红牛名下的红牛合资公司66.5%股权变更登记至泰国华彬名下。这不仅没有涉及控股股东的诉请,更是没有关于合资公司经营期限的诉请。
而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因为50年协议书等相关纠纷,续期登记一直被暂时搁置;而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看,合资公司仍处于正常开业状态,根本没有受到诉讼的任何影响。
根据判决书显示,案件焦点问题之一,是相关当事人就案涉88%股权是否存在代持合意?
泰国华彬主张,其最初拟作为与泰国红牛持股比例相同的名义股东,后因严彬与许书标之间基于相互制衡、实现双赢所作的商业安排达成《股权代持协议》,故泰国华彬仅作为投资人而未显名——而《股权代持协议》系对已发生的股权代持等事实的确认。
而泰国红牛辩称,泰国华彬提交的《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退一步而言,即便《股权代持协议》真实,其也因未经代表泰国红牛的两位授权董事联合签署、未加盖泰国红牛合法公司印章,而对泰国红牛无任何约束力。
而最高法认为,泰国华彬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仅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而且其诉讼行为前后不一并缺乏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结合案涉88%股权的出资情况、案涉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主体等事实综合评判。
11月13日,许氏家族旗下之天丝集团发布内容显示,1956年“红牛”品牌和饮料的母公司天丝医药公司由泰籍华人许书标先生创立于泰国,泰国天丝称,天丝公司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全球知识产权持有人。而在大部分宣传物料中,泰国天丝称,天丝公司及许氏家族是“红牛”品牌及“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全球知识产权持有人。
第二天,系11月14日晚间,中国红牛方面也发布声明。声明称,红牛商标在中国注册成功以及获得生产许可批文,是中方企业的功劳。中国红牛回顾了红牛饮料在中国的发展历程,称当初泰国天丝以放弃在中国的经营权换取两家公司投入生产批文、斗牛商标,终使红牛饮料得以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
中国红牛并表示,相信司法终将尊重契约精神,保护契约利益,给中国红牛产业链上百万家企业和30年经营的400万渠道网络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这里其实有两个需在解答的疑问:其一,1998-2018年合资公司在北京登记的20年,泰国红牛为何一直没有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其二,泰国天丝并非泰国红牛股东,为何还要利用一个马甲——由其控制的合资公司小股东发起清算合资公司的诉讼?
泰国红牛之企业法人股东泰国华彬提出的仅是根据实际出资证据要求变更工商登记,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但亦不改变工商登记的现状,中国红牛股权和经营管理不发生变化。
泰国红牛是泰国许氏家族成员(并不是泰国天丝)和泰国华彬、严彬家族的合资公司,泰国红牛行使权利也应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遵守50年协议约定,保障中国红牛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权利。
另外,泰国天丝即然指责中国红牛3000亿收入的流向,却又为何闭口不提2016年诉讼前仅为各个工厂提供原材料和授权商标,毫无风险就能获利的48亿元?
从2016年至今,就红牛商标的归属与授权问题,华彬集团与天丝集团间已经进行了多轮诉讼交锋,至今仍在持续,相关诉讼也已延伸到产品与市场层面,包括起诉经销商等等手段,双方进行了多达60多起的法律诉讼。双方诉讼互有输赢,但我相信红牛之争最后也只能通过更多轮的诉讼解决。
引用一下中国红牛声明的表态,已经甚是悲壮:在这场操纵设局抢夺中国红牛市场的商战中,真正的市场竞争对手实际是各种资本的深度勾连,最终达到洗劫中国红牛历近30年所建立的完整产业链的目的——而我的理解是,这已经不只是摘挑子,这是要把整株大树连根挖走。
此前是以商标注册所有人为武器,抢占中国红牛已经成熟的市场,现在则是希望在市场端、司法端和认知端,将昔日的合作伙伴华彬集团和合资公司中国红牛彻底抹杀掉。
那么作为媒体和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看待和看清这场复杂的诉讼交锋?仅我个人的意见,觉得无外乎“关键”两个字:关键人物,许书标与严彬的合作;关键事件,泰国红牛怎样变成了中国红牛?关键证据——50年协议书,才是这场世纪纠纷的最最关键。